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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养乐多”五连排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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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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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除外,除非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供稿:唐汝衡,赵云虎

编辑:唐汝衡,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73民终844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自1935年开始销售“Yakult”乳酸菌乳饮品。自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Yakult”乳酸菌乳饮品以“养乐多”作为商品名称,由关联公司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天津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生产,在非粤语地区销售,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

益力多本社认为,其“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单瓶容器及五连排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悦X公司和X城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优菌乳酸菌乳饮品”“优植乳酸菌乳饮品”上使用了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关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五连排包装装潢,一审法院认为,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正面以左低右高的弧形线条分隔,线条上方透明,下方左侧三分之一采用内红橙黄绿青五色渐变背景,上有蓝色矩形框,框内标有白色文字,框下方以蓝色文字标注产品净含量,下方右侧三分之二采用红色背景,其上有不完全封闭的椭圆形+红色文字组合及下方红色文字组成。上述元素的整体组合形成具有识别性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关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单瓶容器,一审法院认为,该单瓶容器采用圆形瓶口和统一直径的圆柱形瓶身,其中瓶口由红银两色包装膜覆盖,瓶身中部有凹陷,凹陷上下分别印有红色文字,瓶口与瓶身通过光滑表面相连。上述设计中,圆形瓶口和圆柱形瓶身属于饮料容器常见设计,凹陷位置具有便于拿握的实用性价值,该形状难以与商品的功能性分离。此外,单瓶容器上文字和覆膜的颜色选择亦较为单一,加之市面上确有多款类似容器形状乳酸菌乳饮品在售,故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单瓶容器尚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能与涉案商品建立起明确、稳固的联系,无法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均系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悦X公司和X城分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益力多本社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即便使用了不同的商标,也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X公司和X城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一审法院关于该商品包装装潢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予以保护的认定正确。其次,一审法院就益力多本社的“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与悦X公司和X城分公司的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的方法和适用的认定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该商品与悦X公司和X城分公司的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且两上诉人在相关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销售页面的商品评价显示,实际已有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混淆,故两上诉人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被上诉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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